临城县油源加油点行政处罚决定书
体裁分类: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:市场监管、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: 发布时间: 2025-11-20 发布机构: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:1 字体:[大 中 小]
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
行政处罚决定书
(冀邢临)应急罚〔2025危〕70号
被处罚人: 性别: 年龄: 身份证号:
家庭住址: 邮政编码: 联系电话:
所在单位: 职务: 单位地址:
被处罚单位: 临城县油源加油点
地 址: 临城县路家韩村西口 邮政编码: 054300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***** 职务: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********
违法事实及证据:接到举报人举报:2025年10月14日临城县油源加油点:加油员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未穿防静电服、防静电鞋加油。10月21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站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并查看10月14日视频监控发现:1名加油员未穿防静电服、防静电鞋加油。主要证据有:1、现场检查记录(冀邢临)应急现记〔2025危〕70号 ;2、询问笔录(2份);3、现场视频截图(01号、02号)。 (此栏不够,可另附页)
以上事实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一条第二款 、《加油站作业规范》(AQ3010-2022)第4.2条 的规定,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的规定,并比对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中的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(一)项A裁量幅度的规定, 决定给予警告,处人民币壹万元(10000元)罚款 的行政处罚。
处以罚款的,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临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,账号8862812011000000174,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临城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临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临城县应急管理部门(印章)
2025年11月7 日
罚没许可证:临罚证字第13号
本文书一式两份: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,一份交被处罚人(单位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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